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安全教育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10/01/05 00:00:00来源: 浏览次数: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安全教育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配合学校安全教育及管理条例的实施,维护我院正常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切实保障学生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院要把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纳入领导任期的责任目标,建立和健全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规章制度,明确职责,严格管理。

第三条 学院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和学校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依法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依法处理学生中出现的各类安全事故,教育、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四条 全院教职工要从关心学生、爱护学生出发,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要坚持教育先行、预防为主、保护学生、明确责任、管教结合、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妥善处理的原则,保护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做好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和安全事故处理工作。

第五条 本条例是对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安全教育、管理和事故处理的规范。学生指在校注册学习并取得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为了做好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责任到人。学院成立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委员会,由学院党委书记任主任、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任副主任,成员由党政办公室主任、本科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学生辅导员组成。

第七条 院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全面规划和组织实施全院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指导相关学生组织进行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及安全管理;协助学校相关部门开展安全教育、安全管理,处理学生安全事故。

第三章 安全教育及管理

第八条 学院要将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制定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计划,积极组织开展以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教育活动,提高学生安全防范能力。

第九条 以年级或班级为单位,定期对学生开展安全教育,学习讨论《武汉大学学生安全教育管理条例》、《学生安全教育案例》、《武汉大学宿舍管理规定》、《武汉大学关于学生宿舍安全责任制的若干规定》及学院相关规定,增强学生安全防范意识,提高学生安全防范能力,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第十条 由院学生会生活部主持,各年级和班级组织实施每月一次的安全自查自纠活动;每学期末以班级为单位,对学生安全情况进行总结。

第十一条 学生安全教育要与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有机结合。要通过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生心理健康水平,预防学生的心理疾患,实施心理危机干预,帮助学生克服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使学生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把因心理障碍发生的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十二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抵制各种淫秽书刊、封建迷信宣传品等非法出版物,不参与酗酒、打架、斗殴、赌博,禁止携带、私藏管制刀具和其他危险品,注意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注意人身和财务安全。

第十三条 学生应自觉维护学校的稳定,不得参与危害社会和学校稳定的活动,不能有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同时也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保护自身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四条 学生应在取得卫生许可证的食堂、商店进餐或购买食品,注意饮食卫生,学生应保持个人和寝室卫生,防止传染疾病发生。

第十五条 学生在各项教学和其他活动中,应遵守纪律和相关规定,听从指挥,服从管理。

一、自觉遵守文娱体育场(馆),教室、图书馆等公共场所的规定,防止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发生,在实验室要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试验,发现和发生试验设备不正常和其它影响人身安全的情况应及时报告。

二、自觉遵守有关规定,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不得擅自离校;不得在学校安排和登记的寝室外住宿;禁止在校内外自行租赁房屋;禁止在校期间擅自外出旅游和到江、河、湖、泊等自然水域游泳,在实习、社会实践、假期旅途等活动中,要严格遵守有关规章制度,注意人身财产和交通安全。

三、自觉遵守计算机网络的有关管理法规,不参与并谨防网上犯罪。

第十六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公寓(宿舍)管理的规定,自觉维护公寓(宿舍)的安全与卫生,开展文明寝室创建活动和学风建设活动,学生应积极在学生宿舍营造舒适的生活环境和浓厚的学习氛围。

一、不得私自调换、出租学生寝室,不得私配,转借寝室钥匙,不准撬锁、踢门、损害公物;未经批准,不得留宿校外人员,禁止留宿异性,妥善保管贵重物品,寝室内不存放大额现金;离开寝室关好门窗,切断电源。

二、不得私接电源、电线或使用违规电器设备,不得生火作饭,不得在学生公寓(宿舍)内焚烧物品,不得私藏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严禁乱扔烟头和烟花爆竹,努力提高自救、他救能力,掌握灭火逃生相关知识和技能。

三、自觉遵守作息制度,不得擅自在外租房居住,不得无故晚归或夜不归宿,晚归者应如实向公寓(宿舍)管理人员说明情况,必要时出示证件。

四、在离开宿舍时,应切断电源,保管好钥匙。钥匙丢失时,应及时更换锁具。

第十七条 学生应配合学校对重点要害部位进行检查、登记, 通过正常渠道反映学生宿舍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发生的安全事故,应及时通过正规渠道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并做好记录。协助学校对治安、安全隐患进行整改。

第十八条 学生组织大型活动,须由组织者将活动的目的、时间、地点、方式、安全保卫措施等内容以书面的形式向学院和学校相关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并必须有老师或学校管理人员在场。组织者必须认真进行安全检查,负责整个活动的安全,学生必须遵守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学院鼓励学生办理人身保险,并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条 学生发生意外事故以及学生要求保护人身或财产安全等情况时,学院应迅速采取措施,及时向学校学生安全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通知学生家长。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发现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等事故,在场师生员工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学校保卫部或公安部门处理。在现场的师生员工应采取果断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尽可能减轻伤害和损失。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教学、实习、生活过程中,因学校责任发生死亡、重伤或残疾,由学校或有关单位承担责任,并做好处理及善后工作;因学生不遵守纪律或规定而发生意外事故,由学生本人负责,学校或有关单位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不归而发生意外事故的,由学生本人负责,学校不承担责任。对擅自离校不归,学校不知去向的学生,学院应及时寻找并报告学生工作部和保卫部,并通知学生家长。半月不归且未说明原因者,由学院上报教务部张榜公布,按自动退学除名。

第二十三条 学生假期或办理离校手续后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校内正常学习、生活及由学校在校外组织的活动中,由于不能避免的原因或自然灾害而发生的事故,学校可视具体情况处理。

第二十五条 凡经学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专业医院确诊为精神病、癫痫病患者的学生,应予退学,由其家长负责领回。学生及家长不得无理纠缠,扰乱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第二十六条 学生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应责令其改正;经批评教育不改者,应给予纪律处分;性质恶劣或造成重大安全隐患者,应从重处分。学生发生安全事故,有过错责任者,除按规定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给予纪律处分按照《武汉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执行,并与奖学金评比、保研等挂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由院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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