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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推荐免试研究生实施细则-2019版
发布时间:2020/01/09 10:57:38来源: 浏览次数:

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推荐免试研究生实施细则

(2019年5月修订)

为保证学院推荐优秀本科生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简称“推免”)工作公平、公正、公开进行,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办法的通知》(教学厅〔2014〕5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8〕10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3号)以及《武汉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武大本字〔2016〕43号)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申请推免的学生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在规定学制年限内完成学业(注:能随入学时的年级毕业并获得学位)的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含第二学士学位)。

(二)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主义信念坚定,社会责任感强,积极向上,身心健康。

(三)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学术研究兴趣浓厚,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科研潜质和专业能力倾向。

(四)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任何考试作弊或其他学术不良记录

(五)品行表现优良,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

(六)成绩优秀(除体育之外的必修课及各专业培养方案列出的专业主干课中要求的必选课平均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前50%以内),必修课中专业平台课、专业课无重修现象;全国英语六级考试422分及以上,或雅思成绩6.5分及以上,或托福成绩90分及以上;小语种专业学生、艺术类专业学生与高水平运动员,要求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422分及以上,雅思成绩5.5分及以上或托福成绩80分及以上。

(七)对确有特殊学术专长或具有突出培养潜质者以及全国重大竞赛一等奖获得者,经三名以上本校本专业教授联名推荐,由学院推免工作领导小组严格审查,可不受综合排名、外语成绩与学习年限等条件限制,但学生有关说明材料和教授推荐信要在学院进行公示。

第二条学院根据学校规定成立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及工作小组。领导小组由院长、院党委书记、分管本科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分管研究生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分管本科生思想政治工作的副书记组成,负责推荐选拔工作的组织与领导;工作小组由分管本科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分管本科生思想政治工作的副书记、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本科教学秘书、年级辅导员组成,具体实施本院的推免工作。

第三条推荐免试研究生均按综合成绩进行排名,排名在前的优先获得推免名额。计分比例为:课程成绩占90%,科研活动等占10%。所有计分项目获得的有效期限必须为入校以后至申请推免当年的8月31日以前。

(一)课程成绩(占90%)

第1~6学期的除体育之外的所有必修课及各专业培养方案列出的专业主干课中要求的必选课纳入平均成绩计算,以第一次考试的成绩为准。如因学习中途经学校批准到其他学校交流或其他特殊情况于考前办理了缓考手续而因客观原因未及时完成考试的课程(限1门)不纳入平均成绩计算;无故未选或未经批准而缺考的课程按零分纳入平均成绩计算。

计分方法:各科学习成绩乘以该课程学分累计之和,除以累计课程的学分之和,得出平均成绩。再以本专业最高的平均成绩为标准,折算成标准分90分,并得出换算比例;再用此换算比例计算其他同学学习成绩得分,计入综合成绩总分。

平均成绩=∑(课程成绩×该课程学分) /∑学分

(保留至小数点后三位,四舍五入。下同)

换算方法举例:有甲、乙、丙三人。甲平均成绩92分,乙平均成绩90分,丙平均成绩88分。比例计算,甲在本专业平均成绩最高即为该项的满分90分,乙的得分为90÷92×90=88.043分,丙的得分为88÷92×90=86.087分。

(二)科研活动等(占10%)

1、学术研究成果(占5%)

各系必须成立评审小组对申报者进行严格、认真的评审。评审小组成员不得少于三人,分管本科教学的系主任或副主任担任评审小组组长,推免生所在班级的班主任必须参加评审小组。评审小组成员名单在评审工作开始前必须上报学院推荐免试研究生工作小组。

学生应提交科研论文、专业学术著作或专利证书的原件。期刊论文由评审小组进行验证,验证方法:(1)学术论文发表的期刊必须是“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定的学术期刊名单”范围内期刊的正刊,增刊及其他期刊均不计分;(2)学术论文选题须属于本专业领域,否则不计分;(3)若在学术期刊名单范围内,在学校图书馆网页通过“中国知网”、“万方”、“维普”检索作者和篇名,三个数据库中有一个能检索到即为验证通过。

学术论文字数要求:参撰本专业学术著作,每部参编字数不少于25千字;在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字数不少于4千字;在报刊理论版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字数不少于2千字。

评判标准为:

(1)凡以第一作者身份或与本院专业教师合作的第二作者身份,在CSSCI及以上刊物发表学术论文1篇者,直接按满分5分计。

(2)学术论文或专利的数量分值2分(占2%),除第(1)条所列情况外,其他学术论文必须以第一作者身份正式发表,专利计第一专利权人或与本院教师合作的第二专利权人。按照学生正式发表学术论文或专利的数量累加,每篇学术论文或每项专利0.4分,超过5篇(项)的按满分2分计。

(3)学术论文的质量分值3分(占3%),由评审小组对学生本人选定提交的1篇或1本代表性学术成果进行评定。未正式发表的论文是否参评质量分,由系评审小组决定,若参评,字数应不少于5千字。所有参评质量分的论文须经学院统一检测重复率,重复率超过25%者取消推免资格。

计分方法:先累计该类合计得分,再以本专业的最高分为标准,折算成标准分5分,并得出换算比例;再用此换算比例计算其他同学的研究成果得分,计入综合成绩总分。

换算方法举例:有甲、乙、丙三人。甲累计得分4.5分,乙累计得分4分,丙累计得分3分。比例计算,甲的累计得分最高即为该项的满分5分,乙的得分为4÷4.5×5=4.444分,丙的得分为3÷4.5×5=3.333分。

2、科研立项、获奖、学科竞赛及其他(占5%)

第一,校内外科研课题(须提供科研项目立项书、立项合同或结题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课题负责人出具证明未经学校主管部门盖章的,不予认可;中途变更成员,需获得立项单位审批的成员变更表);

第二,校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论文奖、著作奖、发明奖,须提供成果原件及颁奖机构出具的获奖证明原件);

第三,学科专业竞赛获奖及各类学习竞赛获奖(须提供获奖证书原件或学校纸质文件);

第四,“其他”主要包括在校期间入伍服兵役(须查验退役证原件并提供复印件)、到国际或地区组织(外交部官网https://www.fmprc.gov.cn/web/gjhdq_676201/gjhdqzz_681964/认定的组织)实习(须提供国际组织实习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计分标准为:

(1)主持国家级纵向科研项目每项计50分,主持省级及以上纵向科研项目每项计40分,主持校级科研项目(本科生院学生科研立项)每项计30分,共青团系统立项的科研项目按同级别计分标准的一半计算。主持横向科研项目每项计15分。所有项目均须按规定进度正常进行(立项计该项目分值的70%,结项计该项目分值的30%)。合作项目的主持人先提20%分值,然后所有成员(含主持人)平均分配剩余分值。注:纵向科研课题为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等高校主管部门的课题,其他单位设立课题为横向课题。课题均须有武汉大学或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到账科研经费证明,横向课题以到账经费不低于2000元计。不能提供立项书或立项合同证明自己为课题组成员的,不计分。

(2)科研成果获奖,国家级一等奖计50分,二等奖计40分,三等奖计30分;省级一等奖计40分,二等奖计30分,三等奖计20分;校级一等奖计30分,二等奖计20分,三等奖计10分。合作项目获奖,项目负责人先提20%分值,然后所有成员(含负责人)平均分配剩余分值。(“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计入此类)

(3)学科专业竞赛及学习竞赛。包括“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案例分析、辩论、演讲、外语翻译以及本科生院组织的学习竞赛等,“学科竞赛”仅限本学科的学科竞赛。获国家级特等奖计50分,一等奖计40分,二等奖计30分,三等奖计20分;省级一等奖计30分,二等奖计20分,三等奖计10分;校级一等奖计20分,二等奖计10分,三等奖计5分。注:全国竞赛指由国家主管部级行政机构主办的竞赛,省级比赛指由省属主管行政机构主办的竞赛。国家一级学会(协会)或国际学会(协会)主办的竞赛按省级竞赛计分标准计算,省级学会(协会)主办的竞赛按校级竞赛计分标准计算。由校团委主办或委托各学院承办的校级竞赛、由学校各学生组织、社团协会经学校批准举办的校级竞赛,以及本院举办的竞赛活动,按相应校级计分标准的一半计算。参加其他“211工程”高校校级竞赛获奖,按校级比赛计分标准的一半计分。不同类型的项目可累加计分;多次参加同一类型(不论名称是否完全一致)项目比赛并多次获奖的,除“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可累加计分(须为不同项目,而非同一项目的不同级别比赛)之外,其他项目只计一次最高分。

团队参赛获奖,署名第一的成员先提20%分值,然后所有成员(含署名第一的成员)再平均分配剩余分值。

(4)其他。在校期间入伍服兵役,计20分;到国际或地区组织实习,计20分。

计分方法:先累计该类四项合计得分,再以本专业的最高分为标准,折算成标准分5分,并得出换算比例;再用此换算比例计算其他同学科研立项及获奖得分,计入综合成绩总分。

换算方法举例:有甲、乙、丙三人。甲累计得分300分,乙累计得分200分,丙累计得分100分。比例计算,甲的累计得分最高即为该项的满分5分,乙的得分为200÷300×5=3.333分,丙的得分为100÷300×5=1.667分。

第四条如综合成绩总分相同,则按社会实践成果得分排序;如社会实践成果得分相同, 则按课程成绩排序;如课程成绩相同,则按必修课平均成绩排序;如必修课平均成绩相同,则按专业必修课平均成绩排序。

社会实践成果计分标准:校级社会实践优秀成果一等奖20分,二等奖15分,三等奖10分(其中项目负责人先提20%分值,然后包括负责人在内的所有成员平均分配剩余分值)。社会实践先进个人不计分。

第五条申请推免的学生,满足第一条,课程成绩在本专业排名第一者,可直接获得推免资格,其推荐名次按综合成绩排序。

第六条申请学生应提供以上各项证明材料的全部原件和复印件统一认定;对在申请推免生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学生,一经发现,立即取消推免生资格,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学籍或纪律处分。

第七条 推免名额分配

(一)国家重点学科,单独计算1个名额,从学校分配的总名额中先提出来,剩余名额按各专业人数比例分配。

(二)因上一年度浪费名额而扣减学院总名额时,扣减相应专业名额。

(三)因上一届毕业生毕业率原因而扣减学院总名额时,按各专业未按期毕业人数占全院未按期毕业人数的比例扣减有关专业的名额。

(四)学校因各类大赛获奖追加到特定学生的名额,不纳入总名额分配,直接分配到学生本人。

第八条学院对申请人进行考核、审查、筛选,并在院内张榜或上网公示推荐候选人名单,公示期不少于10天。

第九条对申请到本院的推免生,各硕士学位点按照研究生院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复试,按照择优录取的原则排序,依次录取。

第十条已录取为推免生的学生本科阶段不得办理出国和毕业派遣手续。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15级起实施。未尽事宜由学院推免工作小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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